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海外教育学院合署)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4-04浏览次数:1981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经部门处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此办法。

一、总则

印章具有标志作用、凭信作用、权威作用和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严密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

二、印章的管理

1.本部门持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海外教育学院两枚印章,因工作需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印章交由本部门出国(境)管理科保管,海外教育学院印章由合作交流科(留学生管理科)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

2.印章应存放于牢固的保险柜或抽屉内,必须上锁,随用随开、用毕即锁、不得随意将钥匙交给他人。

3.一切用印均需通过管理人员。

4.使用印章原则上要在办公室内,不得随意将印章携出校外使用。

5.印章保管人员接收新印章,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收回的旧印章,须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存档。

6.一旦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和公安保卫部门,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切用印记录在案。

2.使用印章:本部门印章可用于对外办理公务时使用,凡使用印章,必须由经办人填写《用印登记表》,登记用印原由、时间、份数等,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用印盖章。

3.审批权限

(1)对校内部门、校外单位用印盖章审批权限,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盖章;

(2)对出具留学生管理相关通知时,由合作交流科(留学生管理科)负责盖海外教育学院印章

(3)对于出具一般性的证明材料,由出国(境)管理科核实后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印章

4.审阅用印内容

   印章管理人员需严格审查用印程序,认真审阅用印内容,确保部门出具的材料用语得当、信息真实,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反映。

5.盖章要求

盖出的印应保证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做到无倒、无斜、无偏、无糊、无错。

6.空白信笺、介绍信、证明信均不能用印。

四、本规定所规定的印章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公章。其他专项工作专用章参照本管理办法管理。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