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持X1 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入境之日起30天内到各学院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并到海外教育学院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二条 持X2 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如果学期期限延长,须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三条 持非X1和X2签证入境的留学生须向学校提交情况说明和书面申请,在征得学校和出入境管理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四条 在校留学生应在居留许可过期前30日申请办理新的居留许可。
第五条 留学生居留许可的延期与保险费、住宿费、学费的缴纳情况相关联,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居留许可前缴清本学年保险费、住宿费及学费的留学生,居留许可延期一年。
第六条 留学生因护照过期、丢失等无法及时更新签证或居留许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 应届毕业(结业)留学生居留许可延期至学期期限结束的月底。毕业(结业)的留学生不再为其延期签证或居留许可;因未通过答辩无法授予学位的留学生不再为其延期签证或居留许可。签证过期后因非法居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延期毕业生需要填写延期毕业申请,在审核通过并缴清相关费用后方可申请居留许可。
第九条 中途退学、休学或被学校开除的留学生,学校将注销其居留许可,将签证转为停留签证,令其限期离境。
第十条 我校录取留学生在正式报到注册前不予签发签证或居留许可。
第十一条 各类签证、证件等不得涂改和损坏。更换护照需到出入境管理处重新办理签证、居留许可。
第十二条 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延期、变更,按照公安局规定交费,所有费用(含交通费)均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留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办理申请只在工作日受理,周末及法定假日一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