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4-04浏览次数:706

南京晓庄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是留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对留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创造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和舒适、安逸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来华留学生住房规定

第一条  留学生入学时须按照学习期限付清住宿费。

第二条  留学生须按海外教育学院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房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海外教育学院同意,在办理完调整手续后方可调动。

第三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留学生公寓周一至周四、周日晚上2300关门,周五、周六晚上24:00关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返回公寓者,须凭证件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四条  留学生公寓内所分配锁匙只准本人使用,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不得转让、转租自己的床位(房间)。

第五条  留学生假期回国、外出旅游、探亲访友,要在离校前告知宿舍管理员,并按时回到学校。

第六条  来华探亲的留学生家属、外国朋友如需住宿,须持在华学习、工作或来华旅游的有关证件(护照),在门卫登记并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住宿手续,填写《南京晓庄学院留学生公寓临时人员住宿申请表》,费用自理。留学生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第七条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房间;不带异性入室混居;不得私自搬换或多占家具设备;不得擅自改造和损坏公寓内的公共设施;不得自行油刷和涂写室内外墙壁;不得私自增添大件家具设备,占用他人的生活空间。对违反者除责令恢复原状、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严禁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等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纪律的行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物品进入公寓;严禁在公寓内进行推销、传销或其它经商活动;严禁在公寓内生火或焚烧物品。

 

二、来华留学生用电规定

第九条  严禁在房间内使用电磁炉、电暖器、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 没收所用电器, 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房间内电器或电路发生故障时,须报告管理员,由留学生公寓楼派电工进行检修,严禁自行拆卸或修理。

第十一条  房间内无人时,所有电器须断开电源,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二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火灾等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后果严重者,将受到校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会客制度

第十三条  来访者须出示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方能会客。并须履行下述手续,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管理员取得联系,征得被访留学生同意后,按规定逐项认真填写会客单,并以本人证件换取会客单后方能上楼会客。探访完毕,被访留学生应在会客单上签字并注明探访者离开时间。无有效证件者,管理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寓。

(二)上课时间一律不准会客。

(三)会客时间:周一至周四、周日:9:00-22:00

                周五、周六、假日:9:00-23:00

22:00以后来访者,一律不得上楼,只能在值班室会客。

 

四、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遵守道德规范,养成文明习惯。保持公寓楼内外整洁美观,一切日常用具要干净整齐有序,不得胡乱摆放物品。若有私人物品放在公共场所超过二日,管理员可作无主物品处理。不得在公寓楼内停放自行车。保持盥洗室的清洁卫生。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向楼外投弃任何物品。垃圾要倒在指定地方。不得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第十五条  下水道因卫生不清洁造成的堵塞由责任人承担其维修费用,如无法明确责任则由所住房间留学生平均分摊。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公共厨房的设施,注意节约用水,定期打扫,保持公共厨房清洁卫生。在公共厨房做饭时应安全使用炉具,必须按使用说明和有关规定操作。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事故者,须赔偿损失,后果严重者,将受到校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保持留学生公寓楼的安静,不得在留学生公寓楼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酗酒、大声放音乐、举办聚会等。由此引发和中国学生的争吵、冲突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如因重大节日等正当理由要举办舞会、集会,须取得学校同意在指定场所举行。组织者须交纳租金,保证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持好现场秩序,一般活动在24:00以前结束。

第十八条  凡使用留学生公寓计算机网络的留学生,须遵守校网络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用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社会公德的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

第十九条  毕(结)业离校时或搬往其他住所时,应做到文明离寝,在规定时间内搬离留学生公寓。在交回房间钥匙、房间物品无损坏、电费已交清的情况下退回房间押金。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有权进行处理。如未经同意而继续滞留学生公寓或在公寓内存放物品者,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并须按规定交纳其滞留期间的住宿费用。

第二十条  留学生未向海外教育学院报告而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学校有权清理其房间和床位。个人物品代为保管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领取,学校有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和海外教育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安全检查活动。留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留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奖学金评审相挂钩。

第二十二条  以上管理规定须认真遵守,如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校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海外教育学院上报校有关部门,勒令退学。

第二十三条  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影响留学生公寓安全和正常秩序的其它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