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办 海外教育学院)保密文件管理制度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20浏览次数:1081

为提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办 海外教育学院)内控管理水平,加强对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保密文件、资料信息泄密和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接收涉密文件、资料

保密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密级来函、往来文件、国际交流密级文档、报告、报表、会议纪要、人员信息等。

密件包装应由保密人员拆封,及时将收文信息登记在保密文件专用登记簿上,并定期清点、编号、归档。

二、保管涉密文件、资料

纸质涉密文件、资料及登记簿由保密员存放于保险柜中;电子涉密文件、资料加密后存放于专用U盘,由保密员存放于保险柜中。保险柜密码由国际交流处处长设置,保险柜钥匙由保密员保管。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件确定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经批准后,必须使用无网络专用复印机复印,使用专用记录本摘抄,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三、传阅涉密文件、资料

传阅涉密文件、资料一律采取直接方式,保密员应逐件登记送阅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每次传阅一般不超过两天,急件阅后即退,不得任意积压与延长时间。

四、借阅涉密文件、资料

借阅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经收发人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围。借阅人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不得污损或丢失文件,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五、清退涉密文件、资料

保密员应按要求将涉密文件、资料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下,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六、销毁涉密文件、资料

保密员将需销毁涉密文件、资料造册,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办 海外教育学院)处长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